档案丢失,如何界定责任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36:26
档案丢失,如何界定责任方?

请问:我2005年毕业后在外地工作,一直没有处理户口及档案问题,现在去学校办理,学校说已经转回我们县上的人才交流中心了,我只从学校领到了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上的目的地和单位是我们县上的人才交流中心。但是我们县人才交流中心却说没有收到我的档案!学校说已经转到县上的人才交流中心了,而人才交流中心却说没有收到!那么我现在就成了黑人黑户了!我该怎么办?如果我要求重新补办应该找那一方补办?
说明:已经过了户口迁移证上的一个月的迁移时间

希望有相同或类似经历的朋友、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朋友、律师朋友给于比较准确的解答!

麻烦请解答一下,我将万分感谢!

档案被学校寄出,应该有记录,如果县人才收到了,应该有回执。你还是去学校找当时转交档案的记录,如果有记录可以找县人才或寄送部门,如果没有记录,还是找学校协商吧。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是律师,随便说说哦。如果你是认定责任方的话,那责任应该是在县人才交流中心这.还好你是时效应该还没有过,你可以选择把学校和县人才交流中心作为被告一起起诉,让他们双方去争辩是非去。重新办理档案就比较麻烦了.我也不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