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给我证据可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7:57:34
2007年3月15日,在开庭前几分钟,法官给了我一份原告方提交的新证据.在庭审质证时,我提出该证据是否已经过了质证期的疑问,因为在庭审之前,我已经复印了原告所有的证据,没有这份新的证据.法官回答只要是在庭审前提交的都不算过了质证期.在庭审结束后,我提出因为收到该份证据时间较短,要求法庭重新给质证期,重新审理该案.法官回答不能因此改变法院的审理程序,不同意重新审理.
我想问一下高手们,这样给我的证据是否算过了质证期?还有我提出重新审理该案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不同意我怎么办?
我在收到法院的举证通书时,上面记载有"现令你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逾期不提供,自行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责任",这样写,是否可以说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期限都是15日?
还有,我提出重新审理该案的理由能否成立?

第一,本案的提问者将举证期限写成了质证期,是错误的.质证是法院开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当庭就彼此的证据提出问题,质问对方.
第二,若本案适用程序是简易程序,那么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限比较灵活,原被告均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
第三,若本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法官在开庭前给被告的“新证据”又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的“新证据”,那么法官的行为就违反了程序。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3、34条的规定,法院需要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法院认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第四,根据本案所给材料不能完全确定法官的做法是否违法,若被告不服该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判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可以提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以你说的情况,应该是法院并未给双方确定举证期限。

未指定举证期限的,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在开庭时提供相应证据,不算过了举证期限,你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当然,如果有明确的举证期限,过期举证,你有权拒绝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