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商标法》的两个名词:“商标退失”.“权利用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2:30:17
那位帮忙讲解一下.谢谢!

所谓商标权用尽原则指的是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这里所说的“用尽”并非指该特定产品的整个知识产权都穷尽了,因为该特定产品可能除了受到商标权保护之外,还受到专利法和版权法等知识产权的多重保护,这里的“用尽”是指知识产品的专用权人仅对商标权方面权利用尽,而其他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也用尽了。而且这种“用尽”也并非是指商标专用权本身的用尽,而是商标权人对标有其商标商品的控制力的用尽。因此说,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实际上是商品所有人的权利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

你所说的商标退失,因该是我理解中的商标退化,就是指一个注册商标随着社会的发展或情势的变迁变成了一个通用名词,而不具有商标法保护的意义。比如说优盘就曾经是个注册商标,但现在已经成了移动存储器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