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和1999年两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不要网站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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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
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
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
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
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
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
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
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
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
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
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
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
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
、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