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和1999年两次宪法修改正案内容,在哪方面做了重要修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1:10:4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第四部宪法,即1982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1993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主要内容是:一、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二、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十六条关于“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将宪法第十七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三、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四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五、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六、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是:一、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二、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五、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六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的第3至第11条,对宪法序言有关部分和宪法第7 条、第8条第1款、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42条第3款和第98条进行了修改。其主要点为:(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