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家扶助对象奖励及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7:15:30
在1969年生育3个子女(其中一个出生后不久就死了,其余两个还健在)
这样的情况是否符合"重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家扶助对象奖励及条件"

(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补贴;
(3)退休时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4)优先列为脱贫或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5)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6)在劳务输出或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7)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体义务工;
(8)优先批给宅基地;
(9)增加一人份的村民福利分配份额;
(10)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减免杂费;
(11)其子女参加本省招生或招工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女方满40周岁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为是农业人口的一方或双方办理养老保险,费用从乡统筹费和计划外生育费中支付。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条不符合也不行: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白;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3、现存一个子女或者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现存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