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产权的问题急需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49:28
首先一套房产,在房产证上有A和B两个人的名字,A在前B在后,这样的情况在B去世或者失去行为能力后,这套房产是否就是完全属于A的。还是房产的部分权利要作为遗产分割?且,如果在A婚姻续存期间更改房产证为A一人,是否有部分的产权会归为夫妻共有财产?(原房产证日期是在结婚之前)
另外,还有也是一套房产房屋,如果需要在原来的户主仍然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把房产过户给其他人,所要过户的人的户口也是在这个房产下的,这样的行为是不是算转赠,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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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否说的足够清楚了~~~
需要尽快得到解答!!!
谢谢!!!!!
另外一套婚前购买并取得产权(还贷结束)的房产,婚后作为婚房,可能进行租赁。如果不做财产公证。是否经过8年这套房产也会被归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问题1.如果更改产权证为A一人,那么是不是算B把部分的产权赠于A?需要有支付相关的税金呢?

问题一,B去世后,对于B对房子的一半产权发生遗产分割继承,B失去能力不影响b得所有权人的地位。在婚姻存续期间变更房产证为a ,产权仍然为ab二人共有。
问题二、如果需要在原来的户主仍然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把房产过户给其他人,所要过户的人的户口也是在这个房产下的,属于赠与,缴纳房价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补充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在2001年已经出来,否定了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答问题1,这要看你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说你想把房子完全变成a 的,那么你需b明确写出b对房产的所有部分赠与a,并且最好进行公证。而直系亲属或配偶之间房地产赠与,免征营业税、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仅仅是进行更名,则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无论登记为谁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就为a单独取得所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b对a进行赠与,并约定房子为a单独所有,则a 取得房子的完全的所有权。

问题一,B去世后,对于B对房子的一半产权发生遗产分割继承,B失去能力不影响b得所有权人的地位。在婚姻存续期间变更房产证为a ,产权仍然为ab二人共有。
问题二、如果需要在原来的户主仍然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把房产过户给其他人,所要过户的人的户口也是在这个房产下的,属于赠与,缴纳房价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补充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在2001年已经出来,否定了婚前财产经过一定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