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9:22:11
为何我国对此公约的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第1条第1款b项: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这样对我国有什么好处吗?
谢谢!!

公约存在这样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法律适用条款,通常发生争议之后,当事人是很难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于根据公约第95条,缔约国是可以声明对这个条款作出保留的,所以我国对这个条款作了保留,这样的结果就是,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中国法律的时候,虽然中国是该公约缔约国家,但是也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能适用公约。在我的印象中,美国也对此条款作了保留,但是欧洲国家好像是没有一家对这个条款作保留的。

同意楼上,同时也是为了和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管辖权制度保持一致,即为了扩大管辖。

这样对中国当然有好处了,可以使买卖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而不必一定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适用其法律。效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