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人士求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8:25:54
1996年7月10日,加拿大某公司A应中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优质大豆1?5万吨,每吨FOB多伦多75加元,即期装运,本月底复到有效”的实盘。B公司接到发盘后,于7月20日电传A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A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到2万吨,价格降为每吨FOB多伦多70加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0日。8月3日,B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但A公司对此未予答复。B公司随即又积极组织资金,并于8月10日将货款汇至A公司的账户,A公司接到汇款通知后马上电告B公司,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已将货物卖给他人,B公司接电报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问:1?B公司8月3日回电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2?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从哪日起计算?合同内容以谁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其是否还能要求其他补救方法?

1.B公司8月3日回电构成承诺。因为B公司的回电内容虽然对原要约作了修改,添加了两项内容即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但不属于实质上的变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除非A公司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异议外,否则构成承诺。本案A公司未予答复,视为未表示异议,因此B公司承诺有效。
2.A、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因为既然B公司8月3日的承诺有效,说明双方已形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成立的时间应该是8月3日,合同内容应以更改后的内容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而且B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表明它履行合同的诚意,A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另外,B公司除要求实际履行外,还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因为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其他补救办法而丧失。

1、构成。
B开始的降低价格与增加数量为要约邀请,A公司同意并再次要约,3号B公司的答复基本符合A公司要约的内容,至于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与卫生检疫证明,不是根本改变要约内容,应该认定为承诺。
2、合同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合意,自B公司回电A公司收到时就成立。
3、从A公司收到B公司的回电时成立。合同内容以A公司的内容为准,即数量增加到2万吨,价格降为每吨FOB多伦多70加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0日,即期装运。外加原产地证明与卫生检疫证明。
4、合理。如果A公司不能实际履行了,可以要求返还贷款,并赔偿损失。或要求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