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8:59:58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指劳动法效力,即劳动法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劳动关系也是都由国家直接调整,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企业工人,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其就业、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等等,基本上都由国家包起来,企业没有劳动用工自主权,劳动关系直接表现为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因此,当时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统一的。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企业进行了以推行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制度改革,在国家机关进行了以实行公务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制度改革。国家对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逐步从过去的直接调整改为间接调整,对公务员劳动关系则仍然实行直接调整。这样,我国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形成有明显不同的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公务员劳动关系,一类是合同劳动关系。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劳动法适用于我国的各种劳动关系,既适用于企业工人,又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但是从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上看,除宪法已经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外,基本上没有能够适用于公务员的方案,必然会给执法带来混乱。而且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法》也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因此,将公务员列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不妥的。有的认为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工人、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和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公务员。但是,这一方案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服务对象基本上是面向社会的纯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所等;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杂志社、应用科研所等;第三类是直属于某一国家机关,并直接为国家机关的决策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如直属于某一国家机关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第四类是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原有机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