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熟知劳动法律的朋友!关于辞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7:07:03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打工.与该企业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是,依照劳动法,该合同不太规范;比喻说;劳动报酬,工作岗位,作息时间.等条文都不明确.而该合同却将员工的违约金却交代得很仔细.
之前,我是以”储备干部”的身份应聘进入该企业的.不久将我岗位固定在”生管”的职位上.但是,目前,企业要将我调动岗位(当然,个人也无重大过错).理由是”储备干部”应当可以随时调动.所以,我现在想提出辞职.
就此问题,请教专家:
1;我提出辞职的话,法律规定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交申请”那么,如果在三十天以后,企业不予答复,我是否可以随时走人?是否违法?或则说,劳动仲裁部门对此问题规定是否非常明确?
2.调动工作岗位,是否应该本着”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果是如此的话,那么.该由谁来负违约责任?或则说,我该不该负担违约的责任呢?
请教在实践中有处理此类事情的法律人士给予答复!!谢谢!!
补充一下:1.企业如果拖延或无故扣罚工资,怎么办?
2.我与该企业签署合同期限为一年,违约金是针对该期限的.目前期限未满.但是,我先前说过,该合同不规范,除上述方面外,甚至连企业法人或合法授权人都没签名盖章.(一般来说,在广州很多私营企业都是这么样的.名义上订立了劳动合同,其实很多时候是应付劳动部门检查的).是否可以认为该合同无效或则部分无效(至少违约金方面吧)

1.关键看你们的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对这方面没有规定的话,不违法,因为《劳动法》只规定劳动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但并没有规定,如果三十天以后,单位不予答复,就不能自动离开,或者不予答复主动离开后有什么法律责任,而且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并不违法。劳动仲裁部门对此问题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2.调动工作岗位,是应该本着”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的原则。但是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走了。
对于补充问题1.企业如果拖延或者无故扣罚工资,您可以向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不经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因为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并且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等内容,这说明应当签字或盖章,而据您所说,该合同不具备基本的必备条款,而且单位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所以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