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2:19:13
我们单位02年开业,连续5年亏损,累计亏损200万元,请问:如果07年赢利,是否可弥补前期亏损?(5年弥补是指赢利后5年内弥补,还是开业时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根据规定02年的亏损只能有07年的利润弥补,即使07年的利润不足弥补02年的亏损,不足部分也不能继续弥补。08年如果有利润只能弥补03年及其以后年度的亏损了。

从亏损的次年计算是五年,如2002年度亏损的,在2007年度以前是可以弥补的,到2008年度就不能税前弥补了,只能用企业的税后利润弥补。2003、2004、2005、2006年度的亏损,以此类推可以税前弥补的时间为2008、2009、2010、2011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