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07年初级会计实务教材的怀疑(4)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4:28:39
在旧准则下,一般纳税人对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来核算增值税。如此设置下“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永远在借方,不会出现在贷方,表示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在实务工作中,我发现很多企业都没有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只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如此余额会出现在贷方,表示应缴纳税增值税额,缴纳时借记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对每月按期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来说,这样设置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妥,账务也是很清楚的。但对拖欠增值税的企业来说是欠妥的,会形成前期应缴但未缴的增值税用后期的进项税抵扣的情况,税务机关如果也按其计征增值税,我认为是不正确的,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如果税务机关不按其计征增值税,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会和增值税申报表不相符,久之账目会很乱。所以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是必要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可以不设置“已交税金”专栏)。但我发现新的会计准则却取消了“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好像是比较早期的做法),我不明白为什么新准则会这样规定?这样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企业前期欠缴的增值税可以以后期的进项税来抵扣呢?如果不是,那怎么让账表(申报表)相符呢?

你好。

首先,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来推导、理解、认定相关税务处理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以税法的规定为准,会计处理方法不影响税务处理方法。

其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税,获取相关征税数据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编制提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纳税申报表,企业会计账簿只是印证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报准确与否的重要依据。因此,无需过分担心题中所谓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对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是否取消了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问题,确实,新准则下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并没有列示“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但这种编写安排,与新准则不再具体规定会计记录(即编制分录和登记账簿的本身如何操作)有关。

新准则在其《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该附录本身就是考虑我国国情下的产物)中明确指出: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从这一点规定上看,至少透露出两点内容,即:1、企业会计工作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本附录内容并非是强制性的;2、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但前提是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

因此,虽然目前税法允许纳税人按规定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但考虑到期末留抵税额与增值税欠税分别核算、便于纳税申报的需要,企业仍然可以单设“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当然,如果企业不单设该明细科目而又有能力将相关的增值税核算清楚的话,也可以不单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