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婚姻法的朋友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1:04:06
我姐姐要离婚,那男的提出的,第一次上诉我姐胜出(男方提出),但男方可以六个月后重诉,但有消息男方跟另外一女的好上,并且女的已经怀孕,我想请问下,如果有他跟另外一女的好上,并有孩子,那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如果不可以,那财产方面该怎么分配? 希望得到准确的答案,如果不是很肯定的朋友,希望不要打扰,谢谢配合

只能证明女的已经怀孕,不足以追究男方刑事责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因此,需要证明男方与女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办理了结婚登记方能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
至于财产分割方面有过错方可以少分,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你姐姐如果想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面临举证非常困难的处境,对方如果构成重婚罪,则必须具备两种条件之一,即与第三者又领取了结婚证或者与第三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从实践来看,领取结婚证的可能性并不大,而举证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又非常的困难,因此,追究其重婚罪的可能性并不大。
如果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一般来讲应当平均分配,如果你姐姐可以举证对方与第三者在外长期稳定同居,则离婚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有证据证明的话
那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米有的话那就是对半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