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调账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4:17:24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请问,“特殊情况”指哪些情况.
在哪里有规定

涉及重大偷税嫌疑并具有连续性的线索时,才会调阅当年帐簿。
补充:
这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关键是看检查部门的把握了,但调帐的审批程序提高了一级,要经“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不是检查部门想调帐就能调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