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问题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0:49:37
某安装公司的注册地在A省,2004年和2005在B省承接到大型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近2400万,现工程款回收额为1800余万。但该公司未将这1800余万的工程款汇入公司的基本账户,而是汇到其他公司换现金或汇入该公司的其他账户,并且这些工程款也未计入公司的营业成本。
请问各位高手,这种情况在税收征管政策上属于哪种情况,该如何处罚??
谢谢!!

属于偷税行为
对于偷税,税收征管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除补缴税款外和滞纳金外,还要处以所偷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法律中规定有偷税罪.也就是说当纳税人所偷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10000元的依照偷税罪处罚.<<刑法> >中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2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产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属于隐匿收入——偷税。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可以处50%至5倍的罚款。如果达到当地移送公安标准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行为
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可以处50%至5倍的罚款。基本可以算作情节严重,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不管是否异地施工,如果未按建筑安装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的企业应按工程完成进度入账(确认收入和成本)都属于违章,工程完成进度情况可以按工程监理部门提供或按形象进度确认。税务机关可以按征管法63条认定为偷税。

属于偷税行为 必须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