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这个题在怎么算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6:17:20
某冰箱厂出厂销售的冰箱每台出厂计税价2500元,当月该企业对外销售1000台,捐赠给老年福利院10台,以旧换新方式销售100台(每台收购旧冰箱折价100元);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增值税额340000元,购入一批配件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含税价117000元,则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 ( )元。

答案为131750元。
怎么算的。

某旧货经营单位销售一批旧货,取得含税收入65万元,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 ( )万元

答案为 2.5

为什么不是1.25 65/(1+4%)*4% /2 = 1.25
4%减半征收啊。 还是说应纳增值税额就是2.5 , 那1.25怎么称呼阿,实际缴纳数? 我是不是有点误解阿。

一、{(1000+100+10)*2500}*17%=471750
471750-340000=131750
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2、《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二、只能按照你所说的理解。2.5是应纳增值税额;1.25属于应纳税额减征额;另外的1.25属于实际缴纳税额。

1、冰箱厂当期应纳增值税,捐赠应该视同销售,旧换新方式销售应该不考虑任何折价,那么销项税额是:(1000+10+100)*2500*17%=471750元;进项税额是340000元,既然配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应纳税额就是:471750-340000=131750元。
2、按照规定应该减半征收,[65/(1+4%)]4%/2=1.25万元。在财务处理上,2.5万元是应纳增值税没有错,而1.25是实际应纳数。减半征收的1.25万元通常通过“补贴收入”来处理,将减半征收的1.25万元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转入“补贴收入”科目中,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25万元
贷:补贴收入 1.25万元

第一题:老年福利院和以折扣价格销售的110台同样视同销售,而且,既然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就不能认定117,000的17%为进项税进行抵扣,所以做法应该是:
进项税额=340,000
销项税额=(1000+10+100)*2500*17%=471,750
应缴纳增值税=471,750-340,000=131,750

第二题: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吧
应纳税所得额=65/(1+4%)=62.5
应缴纳的增值税=62.5*4%=2.5
不明白你为什么最后还除一个2,“65/(1+4%)=65.5”的意思是:65万是含税收入,所以要分出哪个是你的应纳税所得额,即:62.5。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