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赠送名义购买的老房,拆迁时的经济纠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36:57
于2003年购买中纺里的一房,44平米。购买时是通过家中朋友介绍,一次性付款18.5W元。房产证留下了,但一直没有做公证,总被原房主用各种理由推脱。今年年初下了文件,中纺里要拆了重建,原房主很无耻上门提出如卖掉则扣除本金(18.5W)后盈余的利和我五五分。如回迁,则同样原始面积44平米去成本后按现价差价给于一半的升值价。我该怎么办?!手头只有她签署的一私人协定,且没做过公证!!(总是推脱,都4年了!)
不知各位可有办法!谢谢!!

1、 你的问题比较严重了。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应该认定出卖人在2003年,你支付了房款后就应该给你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2年),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现在你可以采取的办法是:

1、给这个人打个电话,或者约他谈谈,问他什么时候过户,在电话中说清楚你这次打电话的时间,说明这两年你一直在要求他过户,然后让他说出不是不给你过户,只是有其他原因耽误了,承认还是要给你过户的,这样你可以取得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可以起诉他,并有了胜诉权。
2,取得录音的证据后,直接可以去法院起诉他,要求过户。
3、当然取得了录音证据后,如果再有人证明你一直在要求他过户就更好了。
4、是否公正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