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宪法与宪法的最高效力矛盾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0:54:40
柔性宪法是宪法的一种分类,指修改宪法难易程度和修改方法比起刚性宪法来容易,平等于普通法律,但宪法的最高效力却告诉我们宪法的修改不同于普通法律,这矛盾么?

柔性宪法因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和一般法律相同,所以和一般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这与通常所说的宪法具有效力最高性的特点并不矛盾。因为通常所说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宪法所具有的形式特征,如同“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一样。而柔性宪法之所以称为宪法是因为其符合宪法的实质特征。如果这样解释你还是觉得牵强的话,那么这里还有历史传统和学理分类的不统一问题。
不成文宪法一般都属于柔性宪法,但成文宪法却未必属于刚性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为成文宪法,却属于柔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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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是一样的.
以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来考察世界各国宪法,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依照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我国宪法也属刚性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