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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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1868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 在明治之初,学者箕田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罗马法“Juscivile” 、法国“code 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 ”与德语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 “市民法”(注:参见〔日〕星野英一《民法的劝解》,第70—71页。岩波书店,1998年。)。日本虽译为“民法”,但民法理论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民法”一词清末传入我国。新中国民法理论因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更不承认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词。从语源分析,我国民法也是市民法。

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国家,是指政治社会。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民社会。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是由私的所有、合同、法的主体性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注:参见〔日〕吉田克己《现代市民社会的构造与民法学的课题》,《法律时报》69卷6号。)。

资本主义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社会,被称为是“天赋人权、人赋国权”的社会,其理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近代的市民社会”,始自1790年的产业革命,到19世纪末进入垄断资本主义。这一时期,资本主义民法在立法上虽然规定人人平等,但具体规定并不平等,家长制被保留下来,妻、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受封建的家长制的限制,经济上也不享有独立的平等的所有权,不能独立订合同,但较古代市民社会和中世纪专制等级社会进步。近代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家庭资本主义经济,必然保留家长制。随着家庭经营向现代化大生产的过渡,家长制逐渐削弱并最终崩溃。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的“现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