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管理相关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7:38:53
大家好,我2004年毕业后在一家单位工作,当时签定了5年工作合同,在2006年我因结婚需要调动工作,当时通过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商调手续,但原单位不同意调动,我只好辞职,按协议需要支付14000左右赔偿,由于实在无力负担,辞职未果,档案未能拿走。同时我已离岗,1月以后,我被以旷工名义除名,但档案一直没有调到现工作单位,请问我可以找原单位拿回我的档案么?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应该办理什么手续?谢谢

个人人事档案的管理在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来规定。但从习惯上讲,保管和转递档案有以下几个原则或者说惯例:
1、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保存档案材料,更不得据为已有。也就是说,保管档案的都应当是党的部门。有些学校将档案交给个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3、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转递档案的,应办理转递手续。 处级以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方可直接转递人事档案。接收的单位应当催要档案。
根据以上惯例,你个人是不能要回你的档案的,你应当请求现在所在的单位帮助你派人去催要档案,并把档案中的不良评价比如除名决定及时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