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通向我追讨2004年的电话费,否则将通过法律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4:45:58
很郁闷,今天收到电信欠费通知单,告知2004年12月至2005年11月欠基本话费922。64元,违约金1681。99元,让一周内交清否则将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事实情况是:
我确实有一部网通老电话,2004年底换成电信的后,曾去网通办理消号手续,在交清话费后被告之还要交30元的电话消耗费和30元的宽带消耗费。因当时办理电话和宽带时都交了初装费,不用电话了还要再交费,心里不平衡,一想欠费已经交清往后就不用了也没再办消号也没再用。今天才收到欠费通知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话费的电信用户,网通公司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用户在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网通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在欠费清单上居然有一年的话费(可能是占号费),法律规定用户在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网通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
但是我对此不不满:
问什么电信在我所谓欠费60天内没有用任何形式通知我,这不是蓄意扩大用户损失吗?
2004年的话费你在2007年才向我追讨?就算我相信确有这么一欠费,难道仅凭一通知单我就要足额交纳话费及违约金吗(没有通话时间记录和帐单)

请问高手们,电信向我追讨两年前的话费,合理吗?在法律上,是否有追讨费用的相关时间规定呢?

第一:民事诉讼实效是2年,电信在我所谓欠费60天内没有用任何形式通知你,那么已经超过诉讼实效了.
第二就是交纳的话,也只交纳2004年12月停机后60日的基本话费和滞纳金.其他部分可以拒绝交纳.

网通公司的钱不应该还。
以前也有类似的案例,如交通管理不门让交14年前的养路费(今日说法曾经报道),不交的理由如下:1,债权的保护期限是两年,你的情况已过保护期,法律不保护。2,网通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工作存在过失。我是学法律的,还有不明的可以QQ21326209,给我留言。

请仔细看我的答案。

一般来说,欠话费被起诉了应该立即偿还,以免被执行的尴尬和麻烦。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和他们打打官司。

2003年,我的网通预缴费小灵通欠费1000多块钱,是因为我打完了预存话费后不知怎么的没被停机,于是我陆续打了些长途什么的,呵呵。

时隔半年后我听说网通准备向法院批量起诉欠费客户(我本人就是法院的),就找出了最初入网时签的协议,是一张纸。准备抠抠漏洞。

结果真的被抠到了,这是个典型的格式合同,具有反复适用性的。里面有类似这样的约定(具体用词记不清了):客户欠费“一个计费单位”未缴纳话费的,不但网通公司可以起诉,并且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不但有这句,而且还在别的条款出现了几次“一个计费单位”这样的字眼,我个人估计这应该是省公司或者中国网通向下面的分公司下发的合同样本,此处应该是由各地的网通公司自由制定具体数额的,但是被下面的这帮法盲直接套用了。

根据上面的这一条(就这一条就足够了!),我们可以用解释的方式阻止网通公司行使诉权。因为法律格式条款应该采纳对制定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这是民法系统防止店大欺客行为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在答辩中称:我理解的“一个计费单位”是10000元,而在这点上,网通公司一定理解为他们的“内部规定”中的数额,比如100元或50元,那么,法庭要采纳对网通公司不利的解释也就是我们提出的10000元,那么,现在我们欠费没有到那个程度,按照合同,他们没有起诉的权利。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