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荒地使用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3:57:47
十多年前,我村有几户村民在河套里,自己开恳了一些荒地种植庄稼。十年前,水利局开始向开荒的村民收取费用。今年水利局突然通知村民说,开荒地已经承包给了别人,开荒的村民不能再种植土地,问水利局这样做合法吗?他们有权剥夺开荒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吗?
现在承包方已经在翻地,而有的开荒地,以前的种植都已经投了资,他们也不谈是不是给损失补尝,他们这样做是不是太霸道?

怎么就没有一个好的律师,说句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所以,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才能确认开发者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