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广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9:26: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想问一下,这个“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在会计上具体怎么处理啊??
现在还有一点就是我们现在是新办的企业,并没有营业收入,那么如果在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所发生的广告费用(其实是我们主办了一台晚会)在税务上怎么处理呢?

会计上不用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进行纳税调整。

假如第一年你营业收入500万元,广告费支出50万元
第二年营业收入600万元,广告费支出55万元,

那么第一年你的广告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为500*8%=40万元,剩余10万元可以无限结转下个年度

第二年广告费限额税前扣除为600*8%=48万元,因此你在第二年的纳税申报表上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还有2万元广告费未结转的可以第三个年度继续结转

以上只是申报表的调整,会计账务上不用任何调整

补充:你查询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这是房地产开发业务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了,里面对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作了规定,可以向后结转,但结转年度不得超过3年

会计上无须处理,只是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表上处理,即调表不调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