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劳动合同上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3:32:54
我的合同是2006年1月27日签的,期限为一年。今年2007年1月5日左右公司发下续约函8日左右我把合同签好后交还给公司。可是1月21日公司通知我不能续约。说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并按照如下的方法处理:1、公司给予一个月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公交补误餐费手机费等费用)的经济补偿;2、当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公交补贴误餐费手机费等)缓发两个月(如1月份的工资只能4月份拿了);3、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缓发两个月;4、在职期间所报销的费用按流程走不能马上发给本人。
请问如上的做法公司有没有违法与不当之处,我还可以对公司提出哪些合理的要求。

第一,从上述材料看,由于不能看见提问者与公司所签的续约函的具体内容,续约函性质不能确定。
第二,若续约函就是新的劳动合同本身,双方已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则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提问者可以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过,公司已经给予提问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了。
第三,若续约函之外还需要双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则公司不存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
第四,“当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公交补贴误餐费手机费等)缓发两个月(如1月份的工资只能4月份拿了)”、“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缓发两个月”,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第50条按时发放工资的规定,提问者可以依据我国《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工资应当当月结清,不能拖欠,基本的补助应当视为工资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