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美国诉意大利面制食品案的相关背景知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22:36:37
比如“该面食以大于5磅的包装出口到美国,除包装尺寸外,一切均符合对受反倾销税令所限的商品的规定要求,进入美国之后,该面食又被重新包装成5磅或低于5磅。”是什么意思?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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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意大利面制食品案
——反规避调查
一、案例概况
1997年10月23日,美国商务部收到针对意大利某面食规避反倾销税令的起诉。
美国Borden有限公司、好时(Hershey)食品公司和Gooch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就此事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对象为17家从事面食生产和经销的意大利公司。
美国商务部于1997年12月8日开始对该案进行反规避调查。
反规避调查的范围是Barilla S.r.L.(以下简称‘Barilla’)在意大利生产的面食。
该面食以大于5磅的包装出口到美国,除包装尺寸外,一切均符合对受反倾销税令所限的商品的规定要求,进入美国之后,该面食又被重新包装成5磅或低于5磅。
根据美国《关税法案》规定,若一利害关系方有以下行为:
(1)不提供美国商务部曾要求提供的资料;
(2)未能以及时的方式或以规定的方式提供资料;
(3)严重妨碍反倾销调查;
(4)或提供了资料,但该资料不能被查证核实。
则美国商务部将根据另行可取得的其他事实作出裁定。
《关税法案》第776(b)条款规定,若一利害关系方未能尽其所能遵照提供资料的要求给予合作,则有可能被使用不利的论断。
一如本案初步裁定书所述,美国商务部查实,Barilla“未能尽其所能遵照商务部提供资料的要求给予合作”,拒绝回复商务部的调查表,因而商务部依据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利事实作出了初步裁定。
对于最终裁定,按照《关税法案》规定,商务部继续依赖关于对Barilla的不利论断,即Barilla向美国出口大量散装面食,该大量散装面食在美国被重新包装成如果直接进口则必须缴纳反倾销税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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