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问题,谁对谁错?怎么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3:17:44
98年元月,甲乙丙合伙开公司。甲提供资金6万,乙提供房屋值8万,丙提供劳务值4万。
98年5月,由于周转问题,向银行贷款5万
98年8月,甲退伙
98年9月,丁入伙
99年5月,公司倒闭。银行追缴贷款,甲以退伙为由拒交
乙认为不能承担所有责任,丙认为只提供劳务不关自己的事。丁认为是以前的债务,与己无关
问:谁对谁错?该如何解决???

合伙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常简单——
对于98年8月前所有债务由甲乙丙四人连带承担,对于之后产生的债务债权不承担责任。
对于丁,是这里面最最不幸的人,他入伙就等于承认之前之后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他和乙丙连带承担所有债务。

具体如下:
假设98年8月前所欠债务为100万,那么由四人按照协议承担,若无,则平均;
假设98年8之后产生60万债务,那么由乙丙丁按协议承担,若无,则均摊。

甲乙丙丁四人的认识都有错误
甲:贷款是在甲未退伙前的,不管甲是否退伙都应该对这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乙:乙以房屋入伙,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丙:合伙法规定:合伙可以用劳务入伙,因此,丙是合伙人,他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丁:丁作为新入伙人,在入伙时就相当于承认该贷款。他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可以向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偿还贷款,偿还了贷款的人可以向其他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