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问题,关于公司的董事会管理的,万分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0:00:26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价值80万元的家电并销售给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业务,买卖行为无效,决议责成单某取消合同,该批家电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遂诉诸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还曾于1999年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卖给电器商场,股东不知晓。问:这两次交易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请用相关的商法知识进行解释,越详细越好,最好还能列出具体的条文方便我参照,万分感谢。我将在4.10日截止本问题。

所谓竟业禁止所说法不成立。竞业禁止是指在离开单位5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职业,单某现在还没有离开百货公司,所以不存在竞业禁止的问题。
这两次交易行为都是有效的。家电交易行为本身是以百货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且作为总经理就是在代表着公司的行为,所以说行为有效。这样也有利于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在本案中就是五金公司。至于单某擅自以公司名义作出的交易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单某进行追偿。单某将自己的小汽车卖给公司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额来定性。如果其中存在明显的价格不合理导致公司亏损,公司可以以权谋私对单某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大部分来自合同法,与商法无关。具体的条文,希望你到合同法中去查询,不会很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