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该有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8:29:03
我于1986年参加工作,在单位工作了二十一年,今年1月26日我递交了辞职报告,一星期后请探亲假离开了单位,单位于3月23日发给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按合同上理解只要没有违约等情况是应该按一年工龄算一个月补偿的,但单位说由本人提出辞职的没有补偿。请专家或高手解答:我到底该不该有补偿金?哪里可以查到相关说明资料?多谢!
无固定期限的意思是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三十天,而且我是交接完手头的工作,部门领导已签字同意离岗后向人力资源部递交的辞职报告,对公司未造成任何损失。按合同规定理解:属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又无违约等情况,为什么不能给补偿呢?

在立法考虑经济补偿金的设立时,以下两点是必须考虑的:

⑴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⑵给对方造成损失。

合同内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按每满一年补一个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除了少数地区有生活补助的规定外,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其充分的法理基础的。
http://www.sznews.com/n/ca532572.htm

劳动合同解除为什么要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中途单方面要求结束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说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通常将不可避免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比如劳动者将重新寻找工作,有一段时间将失业等。正因为考虑到这样的后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破坏劳动合同约定造成的,所以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为了防止劳动者离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一是规定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让用人单位有所准备,二是设立了脱密期制度,让对于用人单位比较重要的人员可以约定提前六个月通知单位。在这样的保护下,除非用人单位自己放弃权利,其利益还是可以得到保护的,所以不再设立经济补偿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