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问题:我是否能拿到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8:30:29
本人04年6月份在公司任职,公司于05年7月份之前没有帮我办理保险,而且06年7月份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合同,但本人一直在职。现在本人想离开公司,是否能拿到补偿金和任职后一年的保险相关补偿,可否有相关规定?
在线等,给出满意答案者另加20分!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补交保险.
其次,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虽然没有续订合同,但由于你一直在职,因此,你与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至于你能否拿到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则看你对此问题的处理了.如果你与单位是协商一致解除的,你可以要求补偿金,如果是单位将你辞退,同样也可以获得补偿金.
但如果是你主动提出辞职的,就不存在补偿金问题了.但社会保险还是应当补交的.

下面是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可以看一下,就清楚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