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日起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就视为放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0:21:30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休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多少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日。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公司享有股东出资而形成的财产所有权。虽然股东出资后即丧失了对此出资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但是其在公司中的财产权是确实存在的,并通过公司签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股东享有的一系列股东权利体现出来。因此,在公司法实践中,当执行股东自身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将股东的股权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用以偿债。股权作为强制执行程序的对象时,其实就是将股东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第三人的行为,因此,其基本原理适用本法第72条的规定,只不过人民法院以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同意。但是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以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时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期限为20天,这是为了促使其他股东尽快行使权利,以保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其他股东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视为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被执行股权的股东的债权人成为股权受让人,加入公司成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