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0年以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1:02:20
夫妻双方已经结婚20年以上,育有一女,已经成年。因女方长年有外遇,对男方漠不关心,男方欲提出离婚。
想咨询财产分割方面问题:
1.房产一套,价值110万左右,产证上为女方一人名字,男方是否可以分得一半?
2.汽车一部,价值50万左右,为女方一人所有,男方是否能分得一半?
3.女方有有价证券至少200万,问男方应如何取证?男方是否有权利获得一半?

那的看这些年是谁养活谁呢?若是女方养活男方,男方若是要了那些,还算是男人吗?若是男方养活女方,这些要了也是为了孩子。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不论是谁的名字,都是一人一半。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
三,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 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