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43:17
我有一个女朋友,在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她问我有没有房子、房产证上是不是自己的名字,我说是我的名字,然后她就要非拉着我去民政局办结婚证,好在我没有同意。后来我跟我亲戚说起此事,他们说:幸亏没有办结婚证手续,如果办了的话,那么房子和其它的财产马上就要分一半给她,只要办了证,就算没有举行婚礼也算,我当时就想,我看到现在的婚姻法不是规定说:婚前个人财产不管结婚后多久都是属于自己的吗?他们说,除非你去做婚前财产公证,证明房产是我的,这样她就分不到了。但我现在还在看很多网友的问题,都说,房产不需要公证的,只要属于我的就永远属于我的,但我家亲戚为什么说不是这样的呢?而且也都是这样说的,所以我就觉得奇怪了,究竟谁是对的呢?请大家给我分析一下,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