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劳动合同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2:06:19
2004年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日期大概是2004.3底~2007.3底。具体日期我忘了。个人那份合同在公司的抽屉了,没有带走。

在2006.2月份时我递了辞职报告。理由是孩子没人照顾,本人也想回老家,请领导签字好办理辞职手续。领导没有批准,劝我再考虑考虑。我就写了一份假条给了领导,之后就没有去公司上班。2006年冬天时候公司有关领导找到我,劝我重新回公司上班,当时我已经应聘到新单位,就没有答应。之后我去公司和有关领导协商,领导再次劝说我回公司,我没有答应。然后询问能否办理辞职手续,领导劝我等合同到期后再办。

现在合同已经到期,我给领导打电话,领导让我直接找人事部门。我给人事部门打电话,负责人说按照公司制度执行。我不知道公司制度是什么。这样算不算造成了违约?是不是一定要支付违约金?而且当时的合同上表明如果违约的话需要支付工资的30倍违约金,这合不合理?如果不合理但是已经签订是不是也要生效?

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你不是什么重要的人物,也就是说你的离开没有给单位造成什么大的损失的话。你就可以走。不过,唉。一般来说。劳动法执行得非常不好。实践和理论差得太多了……
你这种情况,如果你在前一天通知。第二天就走了。应该是违约的……不过违约金可以跟他们商量。如果是三十天期限到了。你再走。就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