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急急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9:12:37
我朋友在一家房开公司售楼部上班,前段时间公司拿出几套房来说是有产权的(实际上没有产权),我朋友就开始向客户介绍推销这几套房子中的一套,最后有客户看上了一套并交了一万元的定金。在中途这段时间总公司发了一个通知说这几套房子没有产权不能销售,但是该售楼部经理并为将该通知张贴出来也没正式对我朋友说过。导致我朋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客户签定了定金合同(购房合同4月8日签)。现在客户知道了这套房子没有产权,可能会起诉公司违约,售楼部经理对我同事说如果被起诉将由我朋友承担公司一万元的损失,请问我朋友在这件事情中会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我朋友承担了这笔损失,能否向公司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我朋友在这件事情中是不是可以免责呢?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人员公务行为,代表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现在只要证明这个行为是非私人行为,是公司授权行为即可!
但是公司有权在行政上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也就是说,客户只能起诉公司。但公司有权内部处理员工。
当然员工对公司处理不服,可要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两个法律关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客户起诉,被告是公司,因为签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公司赔偿后,如果你朋友有过错,公司有权追偿损失。
但是!此案中你朋友没有任何过错,只不过是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过错在于公司没有履行告之义务。所以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你朋友赔偿损失。
你朋友的工作不出意外的话是丢定了!

按照你所说的,你朋友不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你的朋友是否有证据证明公司最早说过房子是有产权的,如果没有办法证明,而公司又发过通知(且此通知在定金合同之前发出),在举证不力的情况下,你朋友又可能要承担责任。

虽然公司说要你朋友负责,但是参与这件事的法律关系只能是买房者和公司,没你朋友的事。
你的朋友只是作为公司的雇员,所以关键是在事后的损失追偿方面是不是由你朋友来承担这个损失。
按你说的来看,公司因为没有履行告之义务而致使第三人受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而雇员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免责的,所以作为雇员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你的朋友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