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了解下我的退职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6:51:42
我是一个 企业员工,30岁 1995年12月参加工作 2005年6月放假期间出事故造成截肢 被 认定为3级残疾我看了些法律规定说的像我这样的要退职 但是不知道我退职后的待遇 如何~!还能有 养老和医疗保险吗~?

1952年1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规定,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不能工作又不符合养老条件者,自请退职或由企业令其退职,退职时发给退职金。标准为:男职工年满50岁以上,女职工年满45岁以上,在本企业工龄满10年者,发给原工资6个月。本企业工龄超过10年部分,每满一年增发原工资半个月,但退职金总额不得超过12个月。男职工年龄未满50岁,女职工年龄未满45岁,本企业工龄满10年者,发给原工资5个月。本企业工龄超过10年部分,每满一年增发原工资半个月,但退职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12个月。本企业工龄未满10年者,在两年以内,发给原工资2个月,以后本企业工龄每增加一年,增发原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对生产有特殊贡献者或残废军人,因年老体弱自请退职者,其退职金加发20%。1958年3月,年老体弱不能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的;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满一年的;录用后6个月内发现原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均按退职处理。退职费标准:凡自愿退职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1个月的本人工资;连续工龄1-10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满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总额不超过30个月的本人工资。凡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工作的,另加发4个月本人工资的退职补助费。凡工龄不满3年因病停止工作一年的,另加发2个月本人工资的退职补助费。1959年5月,规定新建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作退职处理。退职费标准:饮食起居能自理者,每月发给本人工资的55%;饮食起居不能自理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1978年5月,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3年8月,规定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20元提高到25元。1984年7月起,对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5元生活补贴费。1985年5月起,对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10元生活补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