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与我国的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58:56
法律是如何对待传销的

2005年11月1日以前发案或停止传销的,构成刑事责任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未构成犯罪的处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005年11月1日以后发案或开始或继续传销的,按新的条例处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

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实际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是行政法规,仍然是行政处罚,条例最后的刑法指向还是非法经营罪.只是行政处罚更加明确清晰,因为,原来没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处罚未构成犯罪的传销人员.(大多数不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