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判定方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4:51:51
我有一个朋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可能因为工作中处理问题时无意中得罪别人(无私人结冤的可能),随后几天后,有一次上夜班,早上下班后,刚出厂区还不到100米的地方,无意中被6个来历不明的人殴打成重伤(左手骨折、胸腔破损),现在在医药费承担问题上存在争议,公司承诺负担80%,让个人自行负责20%。个人觉的不合理。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中也没有。请问此问题属不属于工伤?那么该如何解决?

参考资料:

社会保险对工伤的定义已经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看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目前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其中14、15条列举了能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两条中的其中一项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另外,还要不属于16条的规定)。

以你描述的情形,你朋友被人故意伤害,这能靠的情形是“(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没问题,关键是要确定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所以只要能证明那些人伤害你朋友的动机是因为工作上的冲突而报复的话,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已经说的很明确了,你朋友已经离开了单位,根本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了,怎么能认定工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