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案列。请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5:06:54
40.案情:张某是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多年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工作。王某通过张某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盖有保险公司各种印章的财产保险合同。不久发生了保险事故,王某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办理该保险时张某已不是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收的保险费也未交到公司,因此,保险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试问:
(1)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4分)
(2)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4分)
(3)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3分)

1.王某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只要合同上的印章不是张某伪造的,这份合同就应该属于有效合同。即使张某早已离职,但是公司在张某离职之后没有收回空白的保险合同,这属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管理上存在过错,和投保人王某没有关系。
2.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法。因为,张某能够向王某出具公司盖有印章的合同书,结合过去张某多年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之事实,王某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代理权限。而《保险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所以拒赔不合法。
3.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积极向王某理赔,然后根据《保险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答:
1.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在约定时期内未交付保险费用的逾期保单视为失效。
2.如果保险公司财务系统里确实没有王某该笔保费的交付证明,保险公司拒赔合法。(财务系统交付证明是不可逆转和更改的)
3.如果保险公司业务系统里没有张某的代理人资格证,则张某确实不属于该保险公司,这样只能说明是张某欺骗了王某,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王某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会和保险监管机构投诉张某,前提是张某确实拥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如若没有,王某可起诉张某(罪名我不知道)。至于该保险公司,可以适当安抚王某,并协助王某收集证据。

其实这种案例很多,有名的保险公司大都经历过被人冒名的事情,其实保险公司也很无辜。很多时候某人在保险公司工作多年也不一定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的。
如果保险公司不想赔款,大不会使用这种方法的,太容易被查出来了,而且一旦查出,就是停业整顿,代价太大。

1/王某和保险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为王某持有该公司办理的一份该有铬镍钢司印章的合同。因此这是一份有效的保险合同。
2/保险公司的理由不合法。保险费的交付是在合同签定之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业务员和保险公司应催收应收保险。不管其与张某签定该合同时张某是不是该公司员工,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盖有有效的印章的合同书已足以让王某相信张某是公司员工,也即表见代理,故不能以张某离职为由拒赔。但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