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3:00:11
学校试用期结束后,如果是学校的原因要辞退教职员工是不是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或者学校以某位员工不适合本学校(员工本身没有重大失误和问题)辞退员工,是否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

关键问题,你签了合同没有?如果没有,那就啥都别说了。有,那就仔细看看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看劳动合同有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没有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保待遇损失的,应当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提供该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所以,并不是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首先学校是事业单位,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是我们所称的劳动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劳动法.
至于辞退是否支付工资的问题,应该比照公务员的规定处理

二楼说的很对。那要看你们当初签订的合同是如何协商的。
然后按照合同酌情处理。

学校在试用期之后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解除。作为本案职工,你有权利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同意解除,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