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使用无三证的农家大米质量监督局能处罚5万元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6:40:23
各位法律专家、长辈、好心人,迷惘的我向您请教了?前不久县质量监督局对我校(湖南省洞口县城关学校小学部)食堂进行了检查,以我校使用了20袋无生产许可证的农家晚稻米为由对我校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将给我校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其处罚依据是我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之第5及第48条之规定。可我校总觉得大米不属工业产品而是农产品,况且与“生产许可证”挂不上勾,觉得他们处罚不当!要处罚也该处罚销售者呀,况且吃农家晚稻米也是家长的要求。对此我们该采取什么对策?如果上法庭会胜诉吗?感谢您了!我代表一两千孩子感谢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2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第5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48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罚款,你学校可以向质检局的上级部门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起码,县质检局没有罚款5万元的权利。这个罚款数额太高,而且你校所用的大米不属于工业产品的范围。

不能对学校进行罚款。因为处罚适用对象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2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第5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48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对象应该是生产企业,也就是像你说的那样!!,,所以质监局不能对学校罚款。。

你学校可以向质检局的上级部门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建议尽快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只有60天,超过60天再申请就没有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