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要约人不同意要约时该如何应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6:15:48
按照《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按照《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商业广告是要约。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在接受到一些商业广告时必须按照其要求做,否则就是违约?那不是太不合理了吗?

还是应该说,按照《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条我不太明白,可能理解会有偏差,最好可以具体解释下),大多数的商业广告因为没有受要约人的承诺,所以并不能视为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应当判断你所说的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与否,即内容具体确定与否,是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是,就是要约,如果不是就为要约邀请。
其次,即使该商业广告为要约,只要你们单位没有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就没有成立,你们单位当然就不受该要约约束。

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合同由要约与承诺组成。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是生效了,这只是要约的生效,不等于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实质性的内容并做出了回复(有时以默认视为同意)则为受要约人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试想受要约人没有对要约做出任何表示,一般情况下就没有达成一致,连约定都没有,从何而谈违约呢。

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