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是否有查实要约人是否具有订约能力的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3:20:49
请法学专家给我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谢谢

法律没有规定这个义务!!不过处于对自己负责是可以这样做的!!
合同的订立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诚实互信.如果一方存在合同欺诈,那自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治!

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自觉去查实一下要约人是否具备相应能力。

受要约人没有这个义务。如 nongmin2005 所说,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人的意思是真实的。

除此之外,倘若要求受要约人每一笔交易负有查实对方订约能力的义务,必然要同时规定其他义务,这将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经济发展。所以法律也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减轻了受要约人的注意义务。

这一部分义务被转移给了要约人,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制度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

从实践的角度,受要约人认为有必要的,还是应该核实一下。毕竟前面所说的都是事后的补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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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专家,法学大三尔尔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