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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9:42:45
1、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来一副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6遇丁,丁愿购买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逐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 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逐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 装潢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以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其壬与其子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
(1) 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 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 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 庚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6) 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 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有:
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附条件的合同关系;
3、留置关系;4、抵押关系;5、遗产继承关系
二、甲无权出卖该画。因涉及共有,应共有人决定。但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因甲后来告知乙、丙,并向乙、丙分得卖画款项,表明乙、丙的追认行为。
三、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依照约定应在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四、戊在未取得画的所有权时出卖该画是无权的。已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五、装裱店的做法合法,符合留置的相关规定。
六、 丁能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因当时该画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丁仍享有所有权。辛的权益应找丁,因后来其抵押权无法实现。
七、丁对戊的债权,应由戊的继承人以其所继承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