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阄吃人的法律问题,恳请高手指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0:51:58
四个探险家去探险,被困在一个山洞里面,所有食物和水购可以供他们坚持七天不死,而救援要是天才能赶到,如果他们杀掉一个人吃掉则剩下的三个人,可以得救,于是他们全体同意抓阄。然后把一个人吃掉了。三个人得救以后,法律问题来了。
观点一:法律应该严格遵守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
观点二:探险人员本困于山洞中,与外界隔离,其所处环境不再属于人类社会,不应该对他们治罪。
观点三:应该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最后按群众的观点处理。
你认为那个观点最可取,说说你的理由,法律在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如饥似渴恳请法律高手指点。
这是一个很著名的教科书式的案例,而且貌似已经有判定结果了。恳请高手指点我这个工科小生~~

法律应该严格遵守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而不是去照顾顺应公众感情。有法不依,法律徒具虚文,刑法的威严何在?
“其所处环境不再属于人类社会”更是荒唐,他们四人自始至终没有脱离过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山洞里面时,四个人间会有友情、同事之情,会受道德的约束,会知道获救后回归家园、进入社会舆论。或者换一个角度说,不再属于人类社会抓阄吃人不为罪,那么强奸呢(如果有妇女)?

但我认为剩下的三个人有无罪判决的可能性。刑法上,“紧急避险”不为罪。

刑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我同意第一条
法律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说简单和笼统点,不就是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吗?虽然当时情况紧急,但是除了国家。谁也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哪怕是当事人同意愿意让人杀死,也不行。
即便是当时情况非常紧急,那也是犯罪,是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在定罪量刑时有减轻处罚的情况和理由而已。《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