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解除权的法律问题,请专家作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1:13:22
甲乙双方就一块商用场地达成租赁协议,甲方为场地所有权人,乙方为承租人,租期一年,六个月后,甲方以律师函形式单方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乙方表示不同意,并继续交纳租金,甲方继续收取租金且未采取进一步行动解除合同.

请问,加以双方的原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此案中甲乙的行为如何认定?解除权作为形成权是否需要后续的积极行为?

请解释清楚,有奖励加分

不同的行为产生的是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律师函发送能否解除的问题,首先要根据法律判断,如果正常来说,假设解除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那么律师函在发送到乙方之日应当视为合同解除。

而对于乙方不同意解除而继续缴纳租金且甲方又收取租金的行为,我认为应当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形成的事实上的未明确约定期限的新的租赁合同。

1、合同没有解除。
2、乙方表示不同意,并继续交纳租金,甲方继续收取租金的行为,表明合同继续履行。
3、解除权行使的效果需要法院确认,即解除权的行使如果对方有异议,必须向法院主张,时效1年。
4、协议解除合同不是什么解除权。

显然没有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