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分火急!!!国际贸易合同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4:21:11
罗特瑞克斯是纽约一家生产空气压缩机的公司,承诺以CIP方式销售18000台空气压缩机给意大利的戴尔奇公司,签约时卖方知道买方所购标的物将用于生产ARIELE牌空调机。合同规定所购标的物分20批从4-8月每月平均装运。卖方装运第一批货后,戴尔奇公司按约支付了货款188,000美元。当第二批货物尚在运途中时,戴尔奇公司发现第一批货物中的大部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同时还推定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不可能符合合同要求,于是拒收第一批已运到和第二批尚未运到的压缩机,并取消了整个合同。随后提起索赔。在索赔中买方称:
在准备履行该合同期间,戴尔奇公司已经花费:
支付第一批货款188,000美元;
用39,000,000里拉购买了某种特殊工具以便使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能适用买方的生产;
为了使卖方生产的空气压缩机能适用买方的生产而用于特殊绝缘材料和空调机制造的试验费共27,000,000里拉;
支付了第一批货物的国内运费、仓储费及海关关税共18,000,000里拉;
为第二批货物支付了货款188,000美元。
由于第一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导致了戴尔奇公司的生产线停产,却又要负担生产线上工人的工资共花费了二百万里拉。
由于正处销售旺季,戴尔奇公司可以从其他渠道购买到能用的压缩机,但必须要支付额外费用约一千万里拉。
由于卖方违约导致戴尔奇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交货义务,导致了546,377,612里拉的可预计利润损失。
如果买方修改其生产线以适应卖方所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之需将需耗费超过5亿里拉的费用和二个月的时间,各项费用及损失将超过10亿里拉。
买方认为,由于卖方交运的货物与合同不符,造成买方多负担了许多费用:修理费与试验费、仓储费、生产线停工待料费、寻找替代商品耗费的费用、以及预期损失的利润等。于是戴尔奇公司对上述款项提出了索赔的要求。
卖方辩称:其生产的空气压缩机本身的质量没有问题,不能适用买方的生产之需的主要原因是买方所生产的空调机生产线不适用,买方必须修改其生产线以适应卖方所生产的空气压缩机,故卖方不同意买方解除合同。
请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考虑:在该案中,卖方提供的标的物符合商销性吗?买方能解除整个合同吗?如果依法能解除整个合

1、什么叫商销性啊?没有听说过。
2、能解除整个合同,因为对方提供的货物不能够实现买方的订约目的,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3、直接损失:货款188,000美元、39,000,000里拉购买了某种特殊工具、试验费、国内运费、仓储费及海关关税共18,000,000里拉
4、案例中买方所说的费用皆属可赔偿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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