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0:01:41
联合国大会与安全理事会那个权力大?

联合国大会没有任何职权。
安理会有任何职权。

联合国大会 就是开会,没任何职权,得出结论也只是建议。没有强制力的。
安理会则可以决定任何有关联合国的事项,并采取行动。
(注意: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包括封锁、维和等)

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及投票:
职权
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一条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
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备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诊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第十二条
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第十三条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
(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丑)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
第十四条
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