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诊所的申请报告怎样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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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取得医师(士)资格,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或者在中医、推拿、整骨、按摩、医疗美容等方面有专长,并经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定的,均可申请开办门诊部或诊所。
第十一条 属下列人员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办或参加私营医疗机构:
(一)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
(二)村办卫生室(所)的乡村医生;
(三)被取消行医资格的;
(四)患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严重慢性疾病的。
2、申请开办私营医疗机构,主办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开办申请报告及组织章程;
(二)本人及从业人员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和区(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
3、私营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私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私营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以“中国”和“省、市、区、乡镇”的行政区划名称直接命名,也不得使用“中心、红十字、专家门诊”等名称;门诊部、诊所的名称应当标明科别或专科。
私营医疗机构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刻制与批准名称相一致的印章和牌匾,并报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