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四金的问题-上海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9:10:44
简述一下我个人的情况:
本科毕业,由于没能申请到落沪名额,所以只能办理居住证。
2006年5月份进入公司工作,当时谈工资时,确定了年薪(由此计算出月薪A),同时年薪合同上写明了一年所需要缴纳的社会福利和保险,公积金的金额。我们公司比较特殊的地方是,四金的个人部分也由公司承担,所以每个月那到手的金额即为(A-个人所得税)。由于公积金是一工作就开始交了,所以,这个没有问题。但是,由于我没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所以剩下的三金也不可能缴纳。今年3月开始,公司对薪资有些调整,将原由公司承担的个人四金部分也全部加到每月工资总额里,这样,在我没有办理居住证的情况下,三金的钱是发到我手里了。
问题:
1.这样一年之内两种做法是否有问题?
2.2006年5月~2007年2月由我个人承担的那部分三金(公司为我承担的那部分金额)是否可以发放到我手里?
请教各位达人。。。
谢谢
我所谓的“三金”部分,是指扣除公积金后实际应交但是由于居住证没有办理下来而未交的部分。
综合保险的钱公司是另外出钱缴纳的,而不是用这“三金”的钱去交综合保险。
你所谓的返还是怎么一回事?

作法没问题。
不可能发回给你现金。

1,没问题。在你没有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之前,公司可带为缴纳”综合保险”;当办理好居住证之后,由个人缴纳四金中个人承担部分。

2,居住证办理好之前那一部分,不称为“3金”,称为“综合保险”。这部分钱,会按在沪工作时间,按一定比例返还。